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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之股权如何分配?

发布时间:2020-06-29 11:00

公司设立时,各股东的股权比例应如何设定?一定要和出资比例保持一致吗?

同股是否一定同权

持股比例、分红比例、表决权比例和剩余财产分配比例是四个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如果不做深入了解,很多人就会理所当然地认为:这不是一样的吗

当然不一样!

(一)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就是按照各股东认缴的岀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直接计算得出的,认缴的金额和注册资本额一旦确定,持股比例自然就确定了。

(二)分红比例

分红比例是指公司在对税后利润分配时,各股东可享受的用于计算分红金额的比例。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因此,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可在章程中单独约定各股东的分红比例,该比例可以和持股比例不一致。

(三)表决权比例

表决权比例是指公司在对重大事项表决时,各股东投票时,该投票权占全部投票权的比例。

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各股东的表决权比例,该比例可以和持股比例不—致,而对于股份公司则不可以单独约定。对于股份公司的股东而言,股东的持股比例一旦确定,其表决权比例自然确定,与持股比例保持一致。

(四)剩余财产分配比例

剩余财产分配比例是指公司清算完成后,股东对剩余资产进行分配时,用于计算各股东应分配剩余财产的比例。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因此,对于剩余财产的分配比例,无论对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该比例均与股东的持股比例—致,各股东不能在章程中做出与持股比例不一致的约定。

口头约定利益分配有什么风险

按照上面的分析,公司在设立之初,对于各自的诉求,完全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做好特殊约定。不过,在实务操作中,设立公司基本都是通过中介代为操作,而中介机构在帮助股东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所使用的公司章程基本都是模板,无法体现股东之间的特殊安排。而各股东往往在公司设立之初,都会基于一个原始的信任,对于章程不闻不问。有特殊事情基本是口头协商,很多时候碍于面子,也不会形成文字让大家签字确认。这些行为都会给公司的后续经营埋下隐患

【例】王某和李某拟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商定注册资本暂定为100万元。王某以现金出资90万元,李某以现金出资10万元。由于李某掌握关键技术,虽然出资较低,但希望能够享受40%的分红权,王某无异议。王某善于管理,希望能够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李某也无异议。上述约定只是双方的口头协商,未在公司章程中体现。事后双方聘请一中介机构把公司设立完成。

公司设立当年即获利,分红时,王某只给李某分了10%的红利。李某提出异议,但王某不承认当时的口头约定。

如果你是李某,你会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本例中,李某持股比例10%,要求享受40%的分红权并不违法。但由于该约定只是口头约定,如果李某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该约定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也就无法享受到40%的分红权利。

基于上述事实,若王某坚持不给李某40%的分红,则李某可考虑如下解决方案。

(一)协商解决

放弃初次分红,但要与王某协商,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各自的分红比例和表决权比例,并将修改后的章程在主管工商部门备案。

(二)撤资

“患难容易富贵难”,这是合伙做生意最常见的问题。所谓“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既然初始的约定都可以矢口否认,那就很难保证类似的事情不再出现。长痛不如短痛,快刀斩乱麻,及早撤资,另起炉灶。只要技术仍在,只要干劲还在,一人经营,也许还会再开拓出一片不一样的新天地!

“亡羊后如何“补牢

设立时“你好、我好、大家好”,很多事情都是哥们义气,吃吃饭、喝喝酒就算定了。所有的事情,在没有落实到纸面前,都是空话(除非合作各方真的都很君子,即便如此,一旦在未来涉及利益分配时,也可能会出现在回忆当初约定时,各人记忆的信息千差万别,甚至是相互矛盾的情况)。

因此,不要为了图省事,把设立公司的事情揽子交给中介代办,各股东对于公司的章程不闻不问。即便是前期完全交给中介办理,也应在公司设立后赶快“补牢”,对于章程约定不清的事项(尤其是涉及分红和表决的问题)及时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协商,形成书面文字由各股东签字确认,并将需要修改的事项及时报工商部门备案。

《公司章程》就是规范各股东权利义务的“最高准则“,“先小人,后君子”,先把“小人”做好了,后续公司的经营才能更顺利,各股东的磨合才能更容易,日后的纠纷才能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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