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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收到留抵退税后,附加税费如何缴纳?

发布时间:2022-04-25 16:12

近日,全国部分省市的有关单位和部门陆续出台了地方性通过企业资质认证的系列奖励措施,其中涉及认证认可等范畴领域,亦有企业来电问询其所在地区是否有相关激励政策。小编特此汇总了信息,方便大家阅取。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的规定: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年第80号)规定: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三、举例

某市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2022年4月15日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100万元,2022年4月所属期应纳增值税80万元,其中按照一般计税方法60万元,按照简易计税方法20万元;2022年5月所属期应纳增值税50万元,全部为一般计税方法。请问甲企业应5月、6月应申报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多少元? 

2022年5月应申报 

增值税:80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60-60)+20】×7%=1.4万元

教育费附加=【(60-60)+20】×3%=0.6万元

地方教育附加=【(60-60)+20】×2%=0.4万元 

2022年6月应申报 

增值税:50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50-40)×7%=0.7万元

教育费附加=(50-40)×3%=0.3万元

地方教育附加=(50-40)×2%=0.2万元 

四、相关事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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