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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又延续啦

发布时间:2020-04-28 16:11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4月26日发布《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公告明确了多个增值税征管事项,其中第六条明确:

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这意味着,原本已经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又延续了一年。

这已经是税总第二次将相关政策延续。未来,该政策能否变更为长期有效,纳税人可以拭目以待。

9号公告还明确了其他几个增值税征管事项,譬如“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享受低征收率政策优惠时,直接按照0.5%的优惠征收率开具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等规定,有些规定彻底颠覆了以往的税收征管政策,值得纳税人认真学习领会。

——中新天华会计师事务所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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