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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的来源与现状

发布时间:2020-03-23 16:13

税收筹划又称“合理避税”。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

“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缘由:温斯敏斯特公爵与税务局长案件发生在1935年的英国。温斯敏斯特公爵通过信件的方式,向多名雇员提出,鉴于他们以往的长期服务,今后将每周向他们进行固定数额的支付,而不管今后承担怎样的工作。这个建议得到了多个雇员的认可。对于这些支付,温斯敏斯特公爵在所得税前进行了扣除。为此,税务局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税务局胜诉,且温斯敏斯特公爵应调整从1929年到1931年三个财年的附加税。对于这一判决结果,温斯敏斯特公爵表示不服,并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在诉讼过程中陪审团的意见:

一、支持上诉人的意见

陪审团成员中有四人支持上诉人的观点,认为应允许上诉人将相关支付在税前扣除。

他们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这些支付是基于有关雇员以往的忠诚富而无,而不是契约生效之后,为上诉人工作,因此这些支付不应属于工资薪金,除非能够逐条驳斥这些契约,否则必须接受它们,允许进行税前扣除。

第二,雇员是按照协议工作的,如果他没有要求,上诉人为他支付额外的报酬,应视为他放弃对超过契约综合之外的工资要求。上诉人与其雇员之间的信件,最大的影响是,修改了决定工资的权利,这些工资是按照契约规定的额外的部分。也就是说,雇员有权利要求上诉人为他继续提供的服务支付额外的报酬,虽然这些雇员放弃了这一权力。只有这些额外的报酬,才属于工资薪金的性质;而契约中约定的金额,不属于工资薪金。

第三,不可否认的是,劳动协议也许是上诉人用来逃避部门附加税负担的策略。使用“策略”这个词并不带有任何贬义:必须承认,不论贫穷谦逊或者富裕、高尚,人们都拥有法定的权利,去处置他的资产、收入,来使自己承担最少的税负。从法律角度,法庭的唯一的功能是,当它们影响税收时,确定它的合法结果。

二、支持税务局的意见

陪审团中有五位成员支持税务局的观点,认为应驳回上诉。

他们的理由包括:

第一,只要这些报酬是为它的雇员支付的,就必须被当作是具有工资和薪金的性质。

第二,法庭应重视事件的“实质”:收款人为了取得与他之前的工资和薪金相当的报酬而为公爵提供劳务。因此,只要他一直是提供这样的劳务,相关的支付必须被当作工资薪金。应消除对语言运用的误解,越早越好。

第三,相关的信件往来中,没有任何构成合同,或类似于合同的东西。受约人没有按照约定采取行动,向雇主要求更多的工资。信件对当事人的责任权利没有任何影响——也就是说,信件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第四,从语言技术角度讲,上诉人的安排符合所得税的语言规则,这可能让人相信,上诉人是正确。但起决定性作用的应该是:这些交易是否影响到了他的纳税义务。这比文字游戏更重要。其他许多雇主不敢效仿上诉人,是因为他们害怕冒险,担心他的雇员也许会离开他去别处就职,却继续从他那里按周取得养老金。

判决结果

高等法院的律师团的律师们在分析了上诉人与其雇员之间的契约的真实的影响和实质性之后认为,事实上,只要契约的接受者继续为上诉人提供服务,为这些雇员们设定的报酬,实质上就是与工资和薪金具有同样性质的,而不是可以在附加税前扣除的年度支付。最高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现在看来,按现代税收筹划的思想对这个发生在80多年之前的税收案件进行分析,这显然是温斯敏斯特公爵进行的一个税收筹划操作。虽然法庭没有支持,但从陪审团成员的意见中可以看出,即使在80多年之前,也无人能否定这一种税收筹划方案在形式上的合法。

那么看税收筹划在现代企业中的实际应用

(一)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筹集资金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企业可以从多种渠道以不同方式筹集所需的资金,这就需要进行筹资决策。在筹资决策中进行税收筹划,有助于企业降低资金成本,优化资金结构,增加所有者收益。

一般来讲,企业进行外部资金筹措有发行股票和债券两种形式,从不同角度看,这两种形式各有利弊。就企业税收筹划来讲,发行债券比发行股票更为有利。这是因为,发行债券所发生的手续费及利息支出,依照财务制度规定可以计入企业的在建工程或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作为抵税项目可在税前列支,企业也就可以少纳所得税。而发行股票支付给股东的股利却是由税后利润支付的,较发行债券方案要多纳所得税。因此,企业筹资时在不违反国家经济政策的前提下,可通过税收筹划既能实现资金的筹措又可达到节税增资的目的。当然,应该注意到,在筹资决策的税收筹划中,有时税收负担的减少并不一定等于所有者收益的增加。因此,不能只关注筹资中的所得税,而必须以企业是否能获得税后最大收益作为选择筹资方案的标准。

(二)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税负轻重,将对企业投资决策产生极为重大的影响。在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主要从投资方向、投资地点、投资形式及投资伙伴的选择等方面综合考虑,进行优化选择。

例如,从投资方式来看,企业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间接投资是指对股票或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税法规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购买企业债券取得的收入需缴纳所得税,购买股票取得的股利为税后收入不交税,但风险较大。这就需要企业进行权衡。直接投资涉及的税收问题更多,需面临各种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当企业选择直接投资时,还要在货币资金和非货币资金等投资方式上进行比较。

企业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被投资企业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计税成本。如被评估资产合理增值,投资方应确认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转让所得数额较大,纳税确有困难,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五年内分期摊入各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被投资方则可多列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减少当期应税利润。如评估资产减值,则投资方可确认为非货币资产转让损失,减少应税所得额。

(三)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财务政策是指依照国家规定所允许的成本核算方法、计算程序、费用分摊、利润分配等一系列规定进行企业内部核算活动。通过有效的税收筹划,使成本、费用和利润达到最佳值,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应当注意到,企业财务政策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所以在选择财务政策上要有前瞻性。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与税收筹划

存货计价方法(存货计价方法是一种企业会计账务处理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是制订企业会计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同,企业营业成本就不同,从而影响应税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存货计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等不同方法。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是不同的,采用何种方法最适合,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物价持续上涨时,应选择后进先出法对存货计价,这种方法符合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销货成本提高,从而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在物价持续下降时,应选择先进先出法来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销货成本增加,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达到“节税”目的;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宜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可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变动造成企业各期应税所得上下波动而增加企业安排资金的难度。

2.折旧方法的选择与税收筹划

折旧方法(折旧方法是根据固定资产在整个使用寿命中的磨损状态而确定的成本分析结构),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算就很重要。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人产生不同的影响。如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法,可使得在资产使用前期提取的折旧较多,使得企业少纳所得税,起到推迟纳税时间和隐性减税的作用。延缓纳税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降低了企业的资金成本。

在计算折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净残值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由于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样企业便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来计提折旧,以此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对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3.费用列支的选择与税收筹划

对费用列支,税收筹划的指导思想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减少应交所得税和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通常做法是:

1)已发生费用及时核销入帐,如已发生的坏帐、存货盘亏及毁损的合理部分都应及早列作费用。

2)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采用预提方式及时入帐,如业务招待费、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允许列支的限额,将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3)尽可能地缩短成本费用的摊销期,以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达到节税目的。

税收筹划极具目的性,而且要事前筹划,并必须在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进行,遵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在多种纳税方案中,做出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方案的决策,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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